德國標準DIN 18032-2認為木質體育館地板具有三大特性:運動功能性、保護功能性和技術性能,并對由木質表板、木質龍骨及彈性墊等組成的地板結構的效果
評判和相關指標測試方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1、運動功能性是指地板能夠保證運動項目的各項技術指標都能達到體現的性能。運動功能性常用、標準垂直變形和相對垂直變形率來評價。
2、保護功能性常用沖擊吸收率、標準垂直變形和相對垂直變形率來衡量。
沖擊吸收率是指受檢測面力相對于堅實地面(混凝土地面)力的變化量。體育木地板要求沖擊吸收率應大于或等于53%,以保證運動員在運動時不致受到傷害。當木質材料直接作為地板材料使用時,由于其具有良好的彈塑性,在配有適當的龍骨和彈性墊的結構條件下,可以確保運動功能性和保護功能性的同時實現。
3、DIN18032-2中對于技術性能的解釋是運動木地板在長期保持運動功能性和保護功能性的前提下,能夠在其上搬運和使用體育器械或非體育器械的性能,具體地說,是指地板的承重負荷及牢固化使用壽命必須達到比賽及訓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