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滅火器維修工作的技術、維修操作和檢驗人員,均應接受上崗前培訓和實際操練,熟悉本崗位職責、滅火器結構原理、產品標準及相關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5.4.2 維修單位應設有專職檢驗崗位,由有資格的人員承擔,人員數量應滿足維修品種和維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維修人員每三年應至少再培訓一次。
5.4.4 當產品標準、配件標準或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時應對維修人員進行再培訓。
5.5 維修質量管理
5.5.1 維修單位應建立健全企業的質量和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并能貫徹執行。
5.5.2 應保存所維修滅火器的產品標準、零部件和滅火劑標準、產品結構圖或零部件圖。
5.5.3 應制定維修滅火器的工藝文件和拆卸、水壓試驗、滅火劑灌裝、組裝/充壓、氣密性試驗、維修檢驗等操作規程,維修現場應能方便獲得。
5.5.4 應制定職工培訓計劃并建立檔案。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標準、維修技術、質量管理、操作規程等。
5.5.5 應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制度,保存相關檔案。
5.5.6 應保存維修記錄。記錄應逐具編號填寫,內容準確、真實、清晰,易于識別、追溯和檢索。對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應實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應建立供方擋案,每年對關鍵元器件、滅火劑、外購外協件的供方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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