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1.商標異議的概念
《商標法》第30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商標異議即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注冊申請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其核準注冊的意見,要求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法律行為。
2.異議的期限
商標異議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為了保護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利益和提高注冊效率,《商標法》設定了異議期限,即自申請商標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
3.異議申請書件
①商標異議申請書,
②刊登被異議商標的《商標公告》復印件。
③內容完整的商標異議理由書。
④異議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異議事宜的,應出具商標代理委托書。
4.相關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要求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即證據必須是真實的,不能進行wei造或篡改;證據應當與異議理由或試圖證明的事實具有相關性。
5.商標異議的實體問題
商標異議的實質是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表達反對其注冊的主張,異議人應當陳述被異議商標為什么不應核準注冊的事實與理由,即敘述異議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被異議人在收到異議答辯通知后,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與此相對應,商標局異議裁定工作的主要內容就是依據異議雙方陳述的事實與理由來判斷異議人的異議理由是否成立。
商標異議所涉及的主要實體問題:
(1)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
(2)侵犯chi名商標權益
(3)代理人或代表人惡意注冊
(4)商標含有容易誤導公眾的地理標志
(5)商標相同近似與商品相同類似問題
(6)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7)惡意搶注行為
6.異議裁定之后的程序
異議裁定發送雙方當事人。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當事人提出復審的,商標局異議裁定書即告生效。當事人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按照《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