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注銷適用于以下單位:
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適用于以下情形:
(1)領取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及未開業);
(2)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即無債權債務)的;
這幾種情形不適用簡易注銷: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6)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須經批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