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5——2003)規定,承重結構用材分為原木、鋸材(方木、板材、規格材)和膠合材。鋸材是由原木鋸制而成的任何尺寸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方木指的是直角鋸切且寬厚比小于3、截面為矩形(包括方形)的鋸材。板材指的是寬度為厚度3倍或3倍以上的矩形鋸材。規格材指的是按輕型木結構設計的需要,木材截面的寬度和高度按規定尺寸加工的規格化木材。膠合材指的是以木材為原料通過膠合壓制而成的柱形材和各種板材的總稱。
根據建筑木方的等級要求分為三個等級:Ⅰ等材、Ⅱ等材、Ⅲ等材。
1.Ⅰ等材要求規定每1米平均斜度不允許超過5厘米。Ⅱ等材要求規定每1米平均斜度不允許超過8厘米。Ⅲ等材要求規定每1米平均斜度不允許超過12厘米。
2.Ⅰ等材髓心要求必須要避開受剪面,這樣才符合標準要求。Ⅱ等材、Ⅲ等材髓心要求不限。
3.一個要求是以上三個等級木材不允許出現被腐蝕現象發生。Ⅰ等材要求:在掛件任一面15厘米長度上的木節尺的總和不允許大于面寬的1/3。Ⅱ等材要求在掛件任一面15厘米長度上的木節尺的總和不允許大于面寬的2/5。Ⅲ等材要求在掛件任一面15厘米長度上的木節尺的總和不允許大于面寬的1/2。
根據木材中存在的缺陷種類和缺陷尺寸的不同,用于普通木結構的原木、方木和板材的材質等級從高到低分為Ia、IIa、IIIa三級;膠合木構件的材質等級從高到低分為Ib、IIb、IIIIb三級;輕型木結構用規格材的材質等級從高到低分為Ic、IIc、IIIc、IVc、Vc、VIc、VIIc七級。材質等級劃分中Ia、Ib、Ic材質為好,木材中缺陷少。
普通木結構構件設計時應根據構件的主要用途按表8-4的要求選用相應的材質等級。用于普通木結構的原木、方木和板材可采用目測法分級。
建筑工地木方百規格:(厚度X寬 單位:CM) 35X85 38X88 、知4X9 、5X9 、5X8 、4X7 、6X10,95X95,15X15,18X18、5X24等,也可根據客戶道要求量身訂做。版木方長度有:權 2M、2.5M 、3M、4M,6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