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議書又稱立項報告,是由項目投資方向其主管部門上報的文件,從宏觀上論述項目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議書內容包括項目的戰略、市場和銷售、規模、選址、物料供應、工藝、組織和定員、投資、效益、風險等,把項目投資的設想變為概略的投資建議。目前廣泛應用于項目的國家立項審批工作中。
項目建議書通常是在項目早期使用,由于項目條件還不夠成熟,僅有規劃意見書,對項目的具體建設方案還不明晰,市政、環保、交通等專業咨詢意見尚未辦理。項目建議書主要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方案和投資估算也比較粗,投資誤差為±30%左右。對于大中型項目,有的工藝技術復雜,涉及面廣,協調量大的項目,還要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項目建議書的主要附件之一。
作用:項目建議書是項目發展周期的初始階段,是國家選擇項目的依據,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據。
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區別:
第yi,含義不同。項目建議書的作用是決策者通過項目建議書中的內容進行綜合評估后,做出對項目批準與否的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對擬建項目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科學論證。
第二,研究的內容不同。項目建議書是初步選擇項目,其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下一步工作,主要考察建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則需進行深入的技術經濟分析論證,作多方案比較,推薦zui適宜方案,或者否定該項目并提出充分理由,為zui終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第三,基礎資料依據不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把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作為研究依據外,還需把文件詳細的設計資料和其他數據資料作為編制依據。
第四,內容繁簡和深度不同。兩個階段的基本內容大體相似,但項目建議書要求略簡單。
第五,投資估算的精度要求不同。項目建議書主要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投資誤差為±30%。
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權限
目前,項目建議書要按現行的管理體制、隸屬關系,分級審批。原則上,按隸屬關系,經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再由主管部門上報,或與綜合部門聯合上報,或分別上報。
1、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
委托有資格的工程咨詢、設計單位初評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改委及行業歸口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發改委審批,其中特大型項目(總投資4億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項目,2億元以上的其他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報guo務院審批。總投資在限額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分別由省發改委、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發改委會同外經貿部等有關部門審批;超過1億美元的重大項目,上報guo務院審批。
2、小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下更新改造項目由地方或guo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A、小型項目中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外資項目、300萬美元以上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項目建議書由地方或guo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B、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本著簡化程序的原則,若項目建設內容比較簡單,也可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
1、項目投資方名稱,生產經營概況,法定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職務,主管單位名稱;
2、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項目產品的市場分析;
4、項目建設內容;
5、生產技術和主要設備。說明技術和設備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6、主要原材料及水、電、氣,運輸等需求量和解決方案;
7、員工數量、構成和來源;
8、投資估算,需要說明需要投入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
9、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
10、經濟效益初步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