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對注冊資本規定非常嚴格,要求實繳出資并不得抽回出資.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注冊資本不實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尤其以下二者尤為突出:
一、股東虛報出資額,有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使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得以登記;
二、先出資后抽逃,公司發起人在設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放到指定的帳戶上,一旦完成驗資后,即將資本進行抽逃。
這樣的公司實際資產與注冊資本相距甚遠,在經營活動中往往嚴重危害相對當事人。如果引起訴訟,經常發生債權人即使獲得勝訴,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切實的保護。
針對注冊資本不實的情況,有以下對策可予防范:
一、追究驗資單位虛假驗資的責任。人民法院《關于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規定“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或者虛假的資金證明,公司資不抵債的,該驗資單位應當對公司債務在驗資報告不實部分或者虛假資金證明金額以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此類情形,應當追加驗資單位為共同被告,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懲戒虛假驗資行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采用注冊資本擔保制度。由于公司注冊資本不實是一個常見現象,建立注冊資本擔保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這一現象的產生,一旦發生注冊資本不實現象,也可以通過追究擔保人的保證責任來達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雖然《公司法》中沒有規定注冊資本擔保制度,但在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中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確立注冊資本擔保制度是有法律根據的,而且應當在《公司法》中予以確認。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公司注冊資本不實的,就可以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公司、其他法人、公民承擔責任。
三、嚴格公司登記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進行公司登記時,應當認真審查,特別是股東資注冊資本等內容,防止和減少公司濫設行為。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公司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情況時,應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