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隔離霜報關清關前檢驗檢疫
我國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二條 進口隔離霜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便利貿易和進口檢驗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第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隔離霜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隔離霜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隔離霜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條 進口隔離霜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報檢,同時提供收貨人備案號。
二、進口數量較大的:
抽樣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印有序列號、加蓋檢驗檢疫業務的《抽/采樣憑證》,抽樣人與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雙方簽字。
樣品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合格樣品保存至抽樣后4個月,特殊用途隔離霜合格樣品保存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