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本省生產的袋裝水泥,按每噸袋裝水泥8元標準征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非本省生產的袋裝水泥,按每噸16元的標準征收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按工程項目的管理隸屬關系預交。由主管機構按工程項目使用水泥總量核定專項資金數額(其中工期超過2年以上的可分期分數額核定),屬包工包料建設的,由建筑施工企業預交專項資金;屬建設單位購料建設的,由建設單位預交專項資金。
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對未預交專項資金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對已開工的不予辦理隱蔽工程驗收。
第十八條 已預交專項資金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憑購買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合法發[piao],經原主管機構核準,按下列比例退回專項資金:
散裝水泥使用量達到水泥使用總量70%以上或工程主體結構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全額退回預交的專項資金。
散裝水泥使用量占水泥使用總量30%-69%的,按實際使用量所占比例退回預交的專項資金。
散裝水泥使用量低于水泥使用總量30%的,預交的專項資金不予退回。
不予退回的專項資金和預交專項資金所產生的利息,一并轉入專項資金